2005年2月,甄某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状,规定与老公王某离异。王某宣称允许离异,可是规定切分老婆户下公积金4630元。甄某称此公积金为企业褔利,应当归自身个人财产,王某与自身一直夫妻两地分居,与此同时王某归属于个体工商户,王某户下并无公积金,假如切分自身户下个人公积金,显著不合理。 人民法院审判觉得: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评定原、被告在婚姻生活续存期内由所属单位代缴代存的公积金归属于夫妇夫妻共同财产,对该一部分资产应予以切分。最终判决二人消除夫妻关系,被告王某分到甄某户下公积金2315元。 公积金的关键其主要用途是用以选购自住房子,夫妻感情续存期内,一方或彼此应用公积金选购住宅的,该房子都视作夫妇夫妻共同财产,二将个人公积金上的资产明确提出用以选购住房时,获取一部分也不会遭受本人存缴或是企业补助的限定。因此 ,沒有用于选购住宅的个人公积金都不理应遭受来源于的限定,彼此结婚后获得的公积金彻底归属于夫妇夫妻共同财产。
|
公积金归属于夫妇夫妻共同财产吗?
发布时间:2021-09-06 02:10:10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11
TAG标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