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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有离婚冷静期的要求?

发布时间:2021-09-22 02:32:51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17

一、是否有离婚冷静期的要求?

离婚冷静期的要求是按照全新颁布的《民法典》要求的,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办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协议离婚的,能够向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办理。

前述規定时间到期后三十日内,彼此理应亲自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发送给离婚证书;未申报的,视作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办理。

二、离婚的流程

申请办理。夫妇两方同意协议离婚的,理应签署书面形式离婚协议书,一同到有地域管辖的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提交申请,并出示相关的证书和证明文件。

审理。结婚登记员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相关要求对双方递交的资料开展评审,对双方递交的证书和证明文件评审准确无误后,发送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离婚登记申请资格的,不予以审理。被告方需要出示《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理应出示。

冷静期。自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接到离婚登记申请办理并向被告方派发《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协议离婚的,能够 持个人有效的身份证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丢失的并不给予,但需书面形式表明状况),向审理离婚登记申请办理的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办理,并亲自填好《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结婚登记行政机关核查准确后,发送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归档。

自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彼此未一同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发送给离婚证书的,视作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办理。

核查。自离婚冷静期期满后三十日内(限期期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日的,以节假日日后的第一日为限期期满的日期),彼此被告方理应持《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五十五条第(四)至(七)项要求的证书和原材料,一同到结婚登记行政机关申请办理发送给离婚证书。

结婚登记行政机关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的流程和标准实行和核查。结婚登记行政机关对不符离婚登记标准的,不予以申请办理。被告方需要出示《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理应出示。

备案(颁证)。结婚登记行政机关依照《婚姻登记工作规范》要求,给予备案,发送给离婚证书。

夫妇假如必须离异的,能够依据现实来挑选离婚调解或是诉讼离婚二种方法,详细情况下必须严苛根据以上要求的流程来实现加工处理的,但必须特别注意的是,离婚冷静期是只适用离婚调解的,而针对夫妻间挑选诉讼离婚的情形下,是不适合用以冷静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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