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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男方起诉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发布时间:2021-09-27 03:15:21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62

一、男方起诉离婚财产怎样分割

男方起诉离婚财产也是按照平分的原则划分的,民法典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一般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知识产权的收益等,如果是有子女的,会照顾子女,或者说是一方有过错的,会照顾无过错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财产一方变卖有效吗

1、夫妇一方私自将夫妻共有房地产转让给第三人,所签署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夫妻关系续存期内获得的房子,虽然所有权登记在一方名下,可是依然归属于夫妇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将房屋转让给他人,是无权处分的行为,假如得不到另一方的追认,所签署的房屋转让合同就是无效合同。买受人假如明知一方为私自处分,或是房子尚未办理所有权变更登记,就不构成善意取得。

2、夫妇一方将共同财产转让给双方的亲属或其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假如第三人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的同意,则单方面处分无效。

夫妇一方将共同财产单方面处分给第三人的状况下,如第三人是夫妇双方的亲属或是其他有利害关系的人,则对其善意的认定应当采用更加严格的标准,如有充足理由推定其明知或应知该处分未经另一方同意,其不能被认定为善意第三人,夫妇一方单方面对该共同财产的处分无效。

3、夫妇一方私自处分房地产因受让方善意取得而有效。

登记于一方名下的夫妇共同所有的房子,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将该房屋出售,第三人善意购买、付款合理对价并办理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讨回该房子的,不应予以支持。

无论男方是否起诉离婚,财产分割的原则都是均分。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平分。如果一方有过错,无辜的一方会得到照顾,而另一方则不会在夫妻关系中得到照顾。如果您同意转售共同财产,则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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