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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婚前婚后财产)

发布时间:2022-08-03 10:13:13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27

  无论是“好聚好散”离婚协议,还是“头破血流”在离婚诉讼中,为了尽快逃离婚姻,达到离婚目的的夫妻有时无法抚养子女。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应一次性处理。即使离婚后,夫妻一方也发现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了资产。在现实生活中,离婚后涉及财产分割的纠纷并不少见。离婚后如何分割未分割的财产?离婚后才发现“新”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未分割资产应如何主张合法权益?

  夫妻共同财产的遗漏处理

  苗女士和孟先生于2001年结婚并登记。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他们借钱购买了位于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的房地产,该房屋以孟先生的名义登记。2018年,苗女士以婚姻破裂为由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后来,法院允许双方离婚,但河北省三河燕郊的房地产没有分割。后来,苗女士向法院起诉孟先生,并要求法院分割该房地产,并命令其全部。

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婚前婚后财产)

  法官提示:

  案件中涉及的离婚后财产分割是这类纠纷中常见的一种情况,即离婚期间夫妻共同财产未因各种原因分割,离婚后希望通过诉讼实现财产分割的目的。因此,中国的婚姻法和法律规定也规定,夫妻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或者协议不成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资产的具体情况,根据照顾子女和妇女权益的原则作出判决。夫妻离婚后,一方以夫妻共同财产未处理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分割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割离婚时未涉及的共同财产。根据上述规定,如果夫妻离婚时未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他们可以要求法院在离婚后通过诉讼分配夫妻共同财产。

  夫妻共同财产协议

  王女士和李先生同意离婚。离婚时,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地产、车辆、存款等资产达成协议,并签订了离婚协议。其中,经协商一致同意,离婚后,李先生帮助王女士将自己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地的房地产改为双方独生子女的名称。然而,离婚后,李先生食言,未能按照协议处理房屋转让事宜。王女士根据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并要求法院命令李先生根据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帮助他处理房屋转让事宜。

  法官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夫妻离婚时会本着这样的原则“好聚好散,协商一致”原则上,签订离婚协议或财产分割协议,就财产分割、子女抚养费、债务等问题达成协议,并形成书面协议。类协议的初衷是促进夫妻婚姻关系的消除和共同财产的后续处理和子女抚养问题。但是,在执行上述协议时,双方在财产分割的具体实施或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问题上存在分歧。根据《婚姻法》法律规定(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而达成的财产分割协议对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当事人因执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的财产分割、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请求。可以看出,在夫妻签订离婚协议后,因履行协议中的财产分割而发生争议,或者一方对协议的内容不履行财产分割责任,夫妻可以要求法院根据双方签订的协议分割资产。

  夫妻共同财产妻共同财产

  姜女士和刘先生于2014年因感情不和而离婚。离婚时,双方协商达成协议:结婚生子由妇女抚养,男子定期支付赡养费和教育费;现有房屋和房屋中的所有物品属于妇女;该男子名下的一辆汽车属于该男子;双方之间没有其他债权和债务纠纷。2018年,由于该男子懒得支付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姜女士起诉刘先生要求支付子女抚养费和教育费。她无意中发现,刘先生现有的房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秘密购买的。当时,该女子并不知道这一点,该男子在双方离婚时也没有透露这一点。现在,姜女士认为,这所房子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请依法向法院分割该房产。

  法官提示:

  在司法实践中,离婚后的财产纠纷主要是一方隐瞒离婚期间取得的财产或其他利益。离婚后,另一方发现这些资产,然后主张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时,一方隐匿、转让、变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隐匿、转让、变卖、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果另一方发现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在此基础上,离婚后,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隐瞒了共同财产,可以要求法院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以保护其合法权益。法官还提醒,当夫妻关系结束时,他们也应该诚实地对待未来。他们不仅应该为自己买单,还应该为自己买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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