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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财产会因为是过失方而减少吗?

发布时间:2021-08-18 06:29:39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19

  一方因一方在婚姻关系中犯了大错,而另一方则有可能选择离婚。那假如在起诉离婚时,遇到分割财产,此时法院会根据哪方是过错方而少分财产嘛?下面由华荣律师事务所小编为大家带来更多关于离婚时会因过错方而少分财产的相关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会因过错一方而少分财产吗?

       1、我国《婚姻法》第47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占有另一方财产的,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2、离婚后,如果对方发现有上述行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3、《婚姻法》第四十条:夫妻双方以书面形式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承担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赔偿,另一方应当赔偿。

  

离婚时会因为是过错方而少分财产吗

 

  二、案件介绍胡XX与李XX于1997年6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与李XX的父母住在一起,1999年7月8日生了一个女孩。随后夫妻关系恶化,2001年2月,胡XX与丈夫李XX发生激烈争吵,从家中拿出50万现金带着小女儿离开大连。后来丈夫和婆婆向公安机关报案,称家中被盗。不久,哈尔滨市南岗公安分局就将她从大连抓获,将其抓获。三月十七日,哈尔滨市南岗警方以涉嫌盗窃罪将胡XX刑事拘留。四月四日,警方将胡抓获的犯罪嫌疑人交还给他,胡XX被取保候审。二○○○年四月,胡XX向南岗区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请求解除与李XX夫妻关系,抚养女儿,并依法取得属于自己的那部分财产。在胡XX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中,主张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主要是宏鸣火锅店的所有权、经营权、4处房屋产权、宏鸣实业公司的股权、火锅店的营业收入和共同购置的财产等。

  法理分析: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法院于2001年11月13日作出一审判决。判决认为:原被告虽为夫妻关系,但因双方婚后不注意感情培养,不能互谅互让,现已分居八个月,感情确已破裂。现在原告起诉要求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应予支持。结婚生子应由被告抚养,原告负担孩子的抚养费。就原告人提出将本田2.0轿车、三菱吉普车、两辆松花江面包车作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一部分,因该车系被告婚前所购,故为被告的婚前财产。剩余三辆车因车主变更为案外人于鑫,于鑫对此三台车主张权利,故应另案处理。就原告提出的要求,将哈尔滨宏鸣实业有限公司和两个火锅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劈分一事,因上述三处实体均有诉权,故应另案处理。对于原告提出的复式商品房、世纪广场商品房、马端街地下室房产应作为夫妻共有财产分割一案,亦因上述三处房产均有分割。对于原告提出的50万索赔请求,由于没有证据,法院不会作出判决。对于被告提出的620万债务的问题,法院不予认定,因为被告没有相关证据证明借款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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