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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财产纠纷处理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2-07-22 10:13:45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87

  规则1:在恋爱期间,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不超过日常生活范围的财产,视为一般赠与。如果恋爱关系停止,赠与人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及其法律规定主要调整夫妻之间的资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然而,在爱情的过程中,双方往往会给对方不同价值的财产。当爱情关系停止时,双方将因财产返还而向法院提出争议。

  鉴于爱情关系中的财产礼物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一方自愿支付的财产,如烟草、酒精、衣服、书包、手表、化妆品和其他礼物,或不超过日常人际交往范围的消费支出或生活费用,如共同用餐和旅游,可视为一般礼物。爱情关系停止后,赠与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不予支持。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规则2:在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产,以结婚为目的,视为符合解除条件的赠与。当婚姻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无效,赠与人要求另一方返还的,一般给予支持。但是,如果赠与财产已用于双方的共同生活费用,可酌情扣除后返还

  规则描述:在恋爱过程中,为了缔结婚姻,双方将赠送一些具有巨大价值或包含完婚意义的财产。双方的近亲往往会赠送大量财产,因为他们希望年轻一代结婚。如果双方缔结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人将继续保留上述财产,这违反了平等原则和社会道德。

  因此,如果能确定一方在恋爱期间的礼物有结婚的目的,那么这种礼物就应该被视为不能结婚的礼物。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的财产,以促进夫妻关系的缔结和婚姻的心理期望,受赠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日常人际关系的范围;或者根据中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的认知,赠与财产本身具有缔结婚姻的特殊意义。

  规则3:配偶在婚姻期间爱上他人并赠与财产。如果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无权处分,未经批准的赠与行为无效,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一般给予支持。如果财产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且双方要求返还,则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2条

  根据规定,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原则的适用在于限制私法自由,弘扬社会公共道德。

  但是,适用于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无效认定“相对无效”原则上,应当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只给予权益受害方主张无效的权利。

  中国国民法典》的婚姻和家庭编辑规定,夫妻应该相互忠诚和尊重。婚姻关系存在期间的婚外情不仅违反了夫妻忠诚的责任,违背了良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而且经常侵犯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

  因此,赠与人的配偶属于权益受害方,有权声称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财产。对于赠与人单方面而言,在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不是利益受到损害的人,在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如果其配偶不要求返还,其独立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同样,如果赠与人以其个人财产向婚外恋目标赠与,则属于其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和意图的自由,不适用本规则,可按照一般赠与原则处理。

  规则4:爱上配偶并赠与个人财产。如果配偶未通知赠与人已结婚,赠与人以配偶欺诈为由要求取消赠与并返还财产,一般给予支持

  规则描述:有配偶的人在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情,在不知道有配偶的人已经结婚的前提下,他人及其近亲可能会给予其财产。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通常有促进关系或缔结婚姻的意义,但由于配偶已经结婚,上述目的无法从头开始实现。赠与人根据对配偶婚姻状况的错误理解作出赠与,这显然违背了赠与人的真实意图。

  当配偶爱上别人时,他显然有责任告诉别人他已经结婚了,但他故意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以欺骗赠与人的财产,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受害人(赠与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157

  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返还赠与财产。由于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撤销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的请求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向变更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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