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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 15 个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发布时间:2022-08-01 10:19:46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11

  规则1:在恋爱期间,如果一方自愿给予另一方不超过日常生活范围的财产,则视为一般性赠与。如果赠与在恋爱关系终止后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辑及其法律规定主要调整夫妻财产、人身等法律关系。

  然而,在爱情的过程中,双方往往会给对方不同价值的财产。当爱情关系停止时,双方将因财产返还而向法院提出争议。

  鉴于爱情关系中的财产礼物具有增进感情的特殊目的,一方自愿支付的财产,如烟草、酒精、衣服、书包、手表、化妆品和其他礼物,或不超过日常人际交往范围的消费支出或生活费用,如共同用餐和旅游,可视为一般礼物。爱情关系终止后,如果赠与人要求返还,一般不予支持。

婚恋财产纠纷处理的 15 个法律要点 (附裁判规则)

  规则2:在恋爱期间,一方或其近亲属自愿赠与另一方的财产,以结婚为目的,视为符合解除条件的赠与。当缔约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时,赠与行为无效,赠与人要求另一方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但是,如果赠与财产已用于双方共同生活费用,可酌情扣除后返还

  规则描述:在恋爱过程中,为了缔结婚姻,双方将赠送一些具有巨大价值或包含完婚意义的财产。双方的近亲往往会赠送大量财产,因为他们希望年轻一代结婚。如果双方缔约婚姻的目的无法实现,受赠人将继续保留上述财产,这违反了平等原则和社会道德。

  因此,如果能确定一方在恋爱期间的礼物有结婚的目的,那么这种礼物就应该被视为不能结婚的礼物。

  以结婚为目的,是指一方或其近亲属赠与另一方的财产,以促进双方缔结婚姻关系,存在缔约婚姻的心理期望,受赠人没有相反的证据证明其属于双方日常人际关系的范围;或者根据中国传统民俗和一般公众的认知,赠与财产本身具有缔约婚姻的特殊意义。

  规则3:配偶在婚姻期间爱上他人并赠与财产。如果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未经配偶同意的赠与行为无权处分,未经批准的赠与行为无效,当事人要求返还的,一般予以支持。如果财产属于赠与人的个人财产,且双方要求返还,则一般不予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民法典》第153条第22条

  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俗习惯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原则的适用在于限制私法自由,弘扬社会公共道德。

  但是,适用于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习惯的无效认定“相对无效”原则上,应当限制在必要的范围内,只给予权益受害方主张无效的权利。

  《中国民法典》的婚姻和家庭编辑规定,夫妻应该相互忠诚和尊重。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婚外恋不仅违反了夫妻的忠诚义务,违背了良好的风俗习惯和社会公共道德的要求,而且经常因婚外恋的成本或财产赠与而侵犯配偶的共同财产权益。

  因此,赠与人的配偶属于权益受害方,有权声称赠与无效,并要求返还赠与财产。对于赠与人单方面而言,在上述民事法律关系中,赠与人不是利益受损的人,在违反公共秩序和良好风俗习惯、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方面存在主观过错。因此,如果其配偶不要求返还,其独立请求一般不予支持。

  同样,如果赠与人因其个人财产而向婚外关系对象赠与,则属于其处置个人财产的权利和意图的自由不适用本规则,可按一般赠与原则处理。

  规则4:爱上配偶并赠与个人财产。如果配偶未能通知赠与人结婚,赠与人以配偶欺诈为由要求取消赠与并返还财产,一般支持

  规则描述:有配偶的人在婚姻期间与他人有婚外情,在不知道有配偶的人已经结婚的情况下,他人及其近亲可能会给予其财产。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时一般具有促进爱情或缔约婚姻的意义,但由于配偶已结婚,上述目的从一开始就无法实现。赠与人根据对配偶婚姻状况的错误理解作出赠与,这显然违背了赠与人的真实意图。

  当配偶爱上别人时,他显然有责任告诉别人他已经结婚了,但他故意隐瞒自己已经结婚的事实,以欺骗赠与人的财产,符合欺诈的构成要件。受害人(赠与人)有权要求撤销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157

  根据第一条的规定,应当返还赠与财产。由于人民法院只能根据当事人的请求撤销赠与,在司法实践中,如果当事人的请求无效,人民法院可以向变更请求。

  规则五:当事人要求退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未同居,支付金额较大的,予以支持。但是,如果双方未能通过婚姻登记共同生活,则应酌情处理双方的共同生活状况,并对返还请求给予部分支持或不支持

  规则描述:《婚姻家庭编解释1》第5条

  条规定:“当事人要求退还按习俗支付的彩礼的,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但未同居(三)婚前支付,导致支付人生活困难。”

  本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一方要求退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既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也没有共同生活,也没有办理婚姻登记手续。

  在前一种情况下,一般应退还彩礼。但是,在后一种情况下,没有必要返还彩礼。是否返还彩礼以及返还多少彩礼应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在处理此类纠纷时,应充分考虑以下因素,以确定是否返还彩礼和返还金额:

  (1)双方同居的时间长短;

  (2)未办理婚姻登记的原因;

  (3)彩礼金额;

  (4)实际使用彩礼;

  (5)妇女怀孕、分娩;

  (6)社会评价对双方当事人订婚或共同生活的公示效应的影响;

  (7)当地风俗人情;

  (8)处理双方的其他共同事务。

  规则6:在婚姻财产纠纷中,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及其父母承担返还婚姻财产的责任,一般支持

  规则描述:我国实行婚契自由原则,严禁包办、买卖婚姻等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严禁通过婚姻要求财产。

  婚姻首先是双方在平等地位上的自由结合。与任何人签订婚姻契约并与任何人结婚都应尊重双方的真实意愿。订婚礼物的支付和接受也应以双方为中心和重点,以签订婚姻关系。因此,在订婚礼物问题上发生争议时,一般应以双方为案件当事人。

  然而,也应该看到,在一些地区,彩礼习俗有着悠久的历史。根据民间习俗,签订婚姻契约通常不仅不仅仅是双方想要缔约婚姻的行为,双方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也参与其中。支付彩礼的初衷是向对方和对方的父母表达婚姻的诚意,这往往涉及两个家庭之间的交流。

  彩礼的付款人和收款人一般不限于准备缔结婚姻关系的男女,也可能包括他们的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此外,在收到彩礼后,收到彩礼的妇女家庭也可能使用彩礼用于签订婚姻契约或结婚以外的目的。使用彩礼的主体是多重的。

  考虑到减少当事人的诉讼负担,便于查明事实,便于返还彩礼的执行,如果一方要求另一方及其父母承担返还婚姻财产的责任,则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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