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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视角下的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民法典 协议离婚)

发布时间:2022-08-04 10:19:04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16

  如果夫妻离婚,他们可以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也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面临婚姻危机的当事人如何按照《民法典》的规定妥善处理离婚纠纷?

民法典视角下的协议离婚与诉讼离婚(民法典 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的冷静期

  《民法典》第1077条规定:“任何一方不愿离婚的,可以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向婚姻登记机关撤销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证明;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婚姻登记机关发现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协商同意子女抚养、资产和债务处理等事项的,应当办理登记,并出具离婚证明。”这一规定的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使当事人对离婚更加谨慎,同时对婚姻更加谨慎,有利于引导整体婚姻观念的改变。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夫妻双方想通过协议离婚,他们需要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就子女、资产和债务处理达成协议。双方共同向民政局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需要经过30天的冷却期。当双方意识到他们真的想离婚时,他们的心理发生了变化,他们可能会感到温柔和遗憾。如果一方在这个时候食言,他可以撤销离婚申请。30日冷却期结束后,如果一方未亲自向民政局申请离婚证,也视为撤销离婚申请。

  离婚诉讼新变化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有关组织可以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关系破裂,调解无效,应允许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的,准予离婚:(1)重婚或与他人同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这是一个比较明确的规定,应该批准离婚。

  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就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监护达成协议,他们就不能通过协议离婚。根据以前的法律规定,如果第一次离婚判决不允许离婚,则应在六个月后提及离婚。在第二次诉讼中,法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判决离婚,也可以不判决离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和分居一年后,一方第二次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应当准予离婚。同时,当事人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夫妻分居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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