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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都有抚养能力孩子判决给谁?(法院判决真实案例分享)

发布时间:2022-07-25 10:19:52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325

  【裁判要旨】

  夫妻离婚后,父母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八岁以上的子女愿意与另一方同住,另一方有能力抚养子女,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八岁以上的儿童在处理抚养问题时应尊重其真实意愿。

  【基本案例】

  原告赵某、被告董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女孩董某A、男孩董某B由被告抚养。原告目前收入稳定,更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和学习。在与孩子沟通时,原告询问了女儿董的想法,董也非常愿意和原告住在一起,所以原告要求改变女儿董的监护权。

  娟城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发现,自2020年10月26日起,儿董某开始与原告生活在一起,再也没有回到被告的办公室。法院已经两次咨询了董某的意见,董某明确表示愿意和原告住在一起,不愿意回到被告的办公室,也不愿意再和被告见面。董某表示,他和母亲的生活非常幸福,转学后学业成绩有所提高。被告对董某的意见没有异议。经过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协议。法院判决:董某变更由原告赵某直接抚养。

双方都有抚养能力孩子判决给谁?(法院判决真实案例分享)

  案例解释

  离婚协议规定,子女由父亲或母亲抚养,这是在父母的意图下处理子女监护权问题。离婚协议对双方的约束应当依法得到承认。如果没有特殊情况,子女的监护权不得轻易改变。如果离婚后子女的生活状况发生变化,一方要求变更监护权,双方可以协议变更。协议不成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在特殊情况下,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监护权的,应当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原则,确定子女监护权的所有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56条规定,重点审查是否符合法定变更子女监护权的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1)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而无法继续抚养子女。如果原来获得子女监护权的当事人或者残疾等原因,不能继续承担子女监护费用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监护权。(二)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责任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同居对子女的健康有不利影响。出现上述情下,无抚养权方可以向法院提出抚养权变更。(3)已经八岁的孩子,愿意与对方同居,这一方又有抚养能力。对于已经八岁的孩子,应该尊重他们的真实意愿。八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人,具有一定的自主意识、认知和判断能力。监护权的切相关。尊重他们的意愿有利于他们孩子的健康成长。然而,这并不意味着8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可以随意选择与任何人生活在一起。一般来说,当父母双方争夺监护权,双方都有抚养子女的条件时,可以考虑子女的个人意见。(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例如,原抚养方下岗,外出工作,生活,难以照顾子女,没有抚养权的一方移居国外,要求子女与他们同居。

  在本案中,原被告的离婚协议同意董某家由其父亲抚养,然后董某家与其母亲住在一起。董某家的生活状况发生了变化,双方的协议无法改变,属于特殊情况。在与父亲的生活中,董某甲多次表达了对母亲的思念和对母亲的渴望。现在董家已经被母亲接走,已经九岁了。他明确表示愿意和母亲住在一起,不愿意回到父亲身边。这是女孩董家的真实意愿,应该尊重她的真实意见。如果被迫违背女孩董某甲的意愿,显然不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作为女孩董某甲的母亲,原告赵某某具有抚养能力,不会有不适合抚养孩子的情况。同时,考虑到女孩董与父亲住在一起,她主要与祖父和祖母住在一起。现在她的祖母去世了。随着女孩董的成长,由母亲抚养更有利于她的健康。再加上董某A的小弟董某B现在由父亲董某某某抚养,父亲董某某某抚养孩子的精力有限。从有利于孩子健康成长、尊重孩子真实意愿的角度,考虑到父母双方抚养孩子的精力和能力,女孩董应变应由母亲赵直接抚养。

  【有关法律】

  《民法典》第1084条第3款:离婚后,两岁以下的子女由母亲直接抚养。父母双方未能就抚养子女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对未成年子女最有利的原则作出判决。子女年满八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五十六条:父母一方要求改变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一)与子女同居的一方因严重疾病或残疾无法继续抚养子女;

  (2)与子女同居的一方不履行抚养责任或虐待子女,或与子女同居对子女健康有不利影响;

  (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意与对方同居,且该方有抚养能力;

  (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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