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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婚先孕乏力抚养,赠给别人收留行吗?

发布时间:2021-08-26 05:13:53 来源:华荣律师事务所 浏览:448

  现实生活中,未婚先孕,爸爸妈妈沒有抚养孩子工作能力的例子数不胜数。她们束手无策,只有挑选送礼、或是抛下,她们的这些个人行为获得法律法规的认同吗?下边,大家就经过二则实例,表明未婚先孕乏力抚养,赠给别人收留行吗?

  实例1:

  2010年,村内有一对男孩和女孩单身怀孕了一个男孩,但它们都不愿抚养,把小孩交到了男性爸爸妈妈。2个长辈已年过古稀,沒有工作能力抚养便决策遗弃。我认为这一个小男生真可怜,就详细介绍了我朋友收留,那时候未办有关办理手续。我那样做违反规定吗?如今孩子已4岁了能补领办理手续报户籍吗?

  剖析:

  你好。就您所阐述的详细介绍收留个人行为并不违背中国有关法规的要求。依据在我国《收养法》 的要求,有特别艰难无法养育孩子的生父母能够做为送养人。生父母是因为别的客观因素乏力养育孩子的,城镇市人民政府、社区服务中心出示的相关证实能够 做为生父母有特别艰难无法养育的证实应用。生父母送养儿女,须彼此一同送养。有另一半者领养儿女,须夫妇一同收留。

  收留理应由收养人、送养人按照《收养法》 要求的收留、送养标准签订书面形式协议书,并能够申请办理领养公正;收养人或是送养人需要申请办理领养公正的,理应申请办理领养公正。申请办理完领养办理手续后,能够 前去公安部门申请办理户籍。

  实例2:

  我和男朋友分手之后才发觉我已经孕期,男朋友说无论我怎么处理都和他不相干。我认为这是一个可怜的人生不愿舍弃,但又沒有标准抚养孩子。听一个小伙伴说,有对夫妇沒有小孩需要收养,不清楚我能不能将小孩赠给它们养育?

  剖析:

  依据在我国《收养法》要求,不满意十四周岁,合乎缺失爸爸妈妈的弃儿;搜索不上生父母的遗弃婴儿和少年儿童;生父母有特别艰难无法养育的儿女,这三种状况之一的未成年能够 被收留。而送养人理应是弃儿的法定监护人,社会保障制度组织或是是有特别艰难无法养育孩子的生父母。依据在我国《收养法》第六条的要求,收养人的标准理应是在法定年龄 30周岁左右的无儿女、有养育工作能力、沒有临床上不可以领养儿女的病症的人。

  梁小姐因未婚怀孕,乏力抚养孩子,理应归属于合乎能够 送养的标准,但在送养时理应征求小孩爸爸的允许,假如爸爸搜索不上也可单方面送养。送养理应给予的资料包含送养人的身份证号码和户口簿、别的有抚养义务人的允许送养的书面形式意向书等,实际标准提议可咨询本地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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